论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责任中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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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兰玲,王怒蕾.论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责任中的适用[J].理论与现代化,2010(4):118-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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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兰玲 王怒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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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300387 2. 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31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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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产品责任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有效遏制假冒伪劣商品、促使生产者注重产品质量、提高产品安全性有效途径之一。产品责任中设置惩罚性赔偿,应当借鉴《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应规定,并突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须有“欺诈行为”这一前提;产品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推定原则;惩罚性赔偿并非无条件的适用,从公平的角度考虑,应留有余地,既要考虑被告人的承受能力,又要考虑惩罚性赔偿额与实际损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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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产品责任 惩罚性赔偿 归责原则 赔偿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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