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论物权行为的实践性
引用本文:毛玮. 论物权行为的实践性[J]. 学术研究, 2006, 0(12): 80-85
作者姓名:毛玮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摘    要:阐明物权行为概念必须区分言说性意思表示与实践性意思表示。债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是言说性的,其内容指向未来的行为;而物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是实践性的,其意义在于确定当下行为的法律目的。意思表示在交付和登记行为中是不可缺少的行为构成要件,如果把转移物权的意思表示从交付或登记中抽离出来,那么它和债权行为的意思表示并无区别。物权行为的基本观点和原则,都蕴涵在实践性意思表示的内在属性之中,而所有对物权行为概念的误解,都是由于把物权合意看作言说性意思表示的结果。

关 键 词:物权行为  行为构成  言说性意思表示  实践性意思表示  实践行为
文章编号:1000-7326(2006)12-0080-06

On the Practicality of the Behavior with Material Right
Mao Wei. On the Practicality of the Behavior with Material Right[J]. Academic Research, 2006, 0(12): 80-85
Authors:Mao Wei
Abstract:
Keywords: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