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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按法定程序规范用工行为
引用本文:王秀婷 ,赵宏.单位应按法定程序规范用工行为[J].人才瞭望,2002(11).
作者姓名:王秀婷  赵宏
摘    要:案情简介] 1992年12月,申诉人侯某某到某市乳品厂工作,2000年4月,由于单位实行内部优化组合,本人未被组合上,该单位又为其安排在小食品车间,但申诉人既不报到上班,又没请假,在家一直到2002年2月,虽然单位在1998年已制定《职工管理规定》:“对既不请假又不报到者按旷工论处,连续旷工15天视为自动离职,单位停止为其交纳统筹金”。但被诉单位对申诉人不上班不请假之行为,没有按照程序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2002年3月,被诉单位考虑到计划生育方面的问题,又通知申诉人回单位上班,并让其补交离岗期间单位应交的统筹金。因此,申诉人诉至仲裁委,要求被诉单位为其补交待岗期间的养老保险及补发生活费,承担违约引起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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