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及其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借鉴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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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霞.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及其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借鉴意义[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8(4):92-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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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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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系,浙江,温州,325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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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其意义和影响都是深远的,分权学说固然反映了大资产阶级的局限性,但这一学说却为资产阶级理想政治制度的建立设计了一个方案,并且它对我国当今的法治建设有很直接的实践意义,对推动我国的司法改革有很多启示。法治的要害是权力制约。当前我国的司法改革应加强对法院审判权力的制约。多少年来,我国的司法环境一直很不完善,存在着无孔不入的“关系”、“权力的潜规则”等多种陋习,在审判方式上,国家权力完全个人化或者小团体化操作的方式,使审判的结果难免与法官的个人好恶相联系,因而常常导致许多荒唐的结果。因此审判权力需要制约,否则就会带来腐败。权力制约的前提是分权。当前的司法改革应该使检察院体制得到改革。司法改革中必须重视程序法,扭转司法牟利的不正之风。从目前中国的现实来看,司法机关在要求公民守法的同时,自身也必须守法。只有切实使司法程序和司法成本受到有效监督,才能遏制司法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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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孟德斯鸠 三权分立 法制建设 |
文章编号: | 1001-5744(2006)04-0092-05 |
修稿时间: | 2006年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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