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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效力之再认识
引用本文:宋妍,陈兵. 悬赏广告效力之再认识[J]. 广西社会科学, 2004, 0(5): 73-75
作者姓名:宋妍  陈兵
作者单位:1.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摘    要: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在我国没有定论。它是指广告发布人以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约定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对悬赏广告作出明确的规定 ,依其不同的法律性质可以分为普通悬赏广告和特殊悬赏广告 ,前者是单独行为 ,而后者是契约行为 ,二者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均不相同。在特殊的情形之下 ,这两类悬赏广告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关 键 词:悬赏广告  效力  认识现状  再认识
文章编号:1004-6917(2004)05-0073-03
修稿时间:2004-01-02

Re-knowledge Validity of Reward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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