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变更范围的扩大与行政裁决之诉中的司法变更——兼析《解释》第六十一条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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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太福,唐双娥.论司法变更范围的扩大与行政裁决之诉中的司法变更——兼析《解释》第六十一条的完善[J].湖南社会科学,2006(2):6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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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太福 唐双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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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 2. 湖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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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司法变更仅限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诉讼司法实践决定了应扩大司法变更的适用范围,以解决行政裁决之诉作为行政诉讼残留的固有缺陷———不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易发生程序回转、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本文分析了行政裁决之诉中适用司法变更的不同情形,提出了完善《解释》第六十一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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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变更 行政裁决诉讼 《解释》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
文章编号: | 1009-5675(2006)02-06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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