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思维的保守性——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法官意识形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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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金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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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山东,威海,264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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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思维的特质是其保守性,这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理路有吻合之处.但是,由于中国近百年来的主流意识一直受激进主义思潮的影响,因而对法律思维的保守性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当前,能动与创造的思维则很容易被接受,克制与谦抑没有成为法官的意识形态,这对中国刚刚启动的法治建设具有消极影响.在进行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应当奉行司法保守或克制主义,并按这种思维选择所要运用的法律方法.没有时法律规则和司法权的克制与谦抑,法治就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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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思维 司法克制主义 司法能动主义 保守主义 法律人 思维选择 保守性 和谐社会建设 法官 意识形态 People Thinking Conservative Society Harmonious Construction 司法权 法律规则 法律方法 运用 激进主义 和谐社会的建设 消极影响 法治建设 |
文章编号: | 1002-462X(2008)01-0099-06 |
修稿时间: | 2007-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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