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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思维的保守性——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法官意识形态
作者姓名:陈金钊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山东,威海,264209
摘    要:法律思维的特质是其保守性,这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理路有吻合之处.但是,由于中国近百年来的主流意识一直受激进主义思潮的影响,因而对法律思维的保守性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当前,能动与创造的思维则很容易被接受,克制与谦抑没有成为法官的意识形态,这对中国刚刚启动的法治建设具有消极影响.在进行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应当奉行司法保守或克制主义,并按这种思维选择所要运用的法律方法.没有时法律规则和司法权的克制与谦抑,法治就无法实现.

关 键 词:法律思维  司法克制主义  司法能动主义  保守主义  法律人  思维选择  保守性  和谐社会建设  法官  意识形态  People  Thinking  Conservative  Society  Harmonious  Construction  司法权  法律规则  法律方法  运用  激进主义  和谐社会的建设  消极影响  法治建设
文章编号:1002-462X(2008)01-0099-06
修稿时间:2007-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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