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公司法体系内,确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依据有形式证据和源泉证据之分,多重确认依据易导致股东资格确认标准的混乱失序,也是我国实践中股东资格确认和股权转让纠纷数量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应厘清各种确认标准之间的功能区隔,确定简明、清晰、高效的一元化股东资格确认标准。就公司内部而言,章程可只记载初始股东信息,将股权变动信息记载于股东名册,省略出资证明书。就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登记与外部的公司登记而言,两者在时间和效力上可以合二为一。将公示的股东名册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唯一标准是解决我国股东资格确认问题的良方,但这一制度仍待完善。首先,应明确股东名册置备的具体义务主体及其责任,并充实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其次,应实现股东名册的电子化,并将其置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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