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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法文化解读
引用本文:魏顺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法文化解读[J].江淮论坛,2010(1):101-106.
作者姓名:魏顺光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0031
摘    要:中国古代是否存在民法思想一直是一个争议的话题。探究先秦儒家经典文献发现,先秦儒家思想中已经开始重视个体的权利观。中国古代的“人”、“己”观念在很早就已形成,“人”、“己”观念的出现推动了个体观的形成,正因为有了个体观念,在民事法律活动中,就逐渐形成了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意识。先秦时期“人”、“己”关系较为和谐的统一于儒家的金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之中。儒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伦理规则体现了对人的尊严、平等、自由等人格利益的尊重,而这些思想原则蕴育了中国古代民事权利的基本元素。同时,儒家思想中的“仁”和“义、利”思想也是先秦时期民事法律关系实践的基本准则。

关 键 词:“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  “个体观”  “民事权利”  “义”  “利”

The interpretation on " Don't do unto others what you don't want others do unto you in legal cultural
WEI Shuiguang.The interpretation on " Don''t do unto others what you don''t want others do unto you in legal cultural[J].Jiang Huai Tribune,2010(1):101-106.
Authors:WEI Shuigua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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