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合法性"是哈贝马斯政治哲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哈贝马斯对合法性的解述,在逻辑上肇始于他对自然法和实证主义两种合法性传统的批评性回应,在实际的理论层面上则系于他对交往理论的政治哲学转译和对公共领域概念的政治哲学审理.与自然法和实证主义传统不同,哈贝马斯并没有将先定的价值观念或者形式主义的事实的东西作为证立合法性的基础,而是将这样的基础视为公共领域以及它的交往结构的展开.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经过罗尔斯的回应,其意义被放大,但对其思想结构的评价则应当从其自身话语的语境切入,而不应简单地用外部的问题坐标或者理论范式对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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