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魏晋南北朝及隋唐的监察制度 |
| |
引用本文: | 葛生华.试论魏晋南北朝及隋唐的监察制度[J].兰州学刊,1990(5). |
| |
作者姓名: | 葛生华 |
| |
作者单位: | 兰州市社科所 |
| |
摘 要: | 中国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在两汉时期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魏晋以后,随着封建制度的强化,进一步得到了加强和发展。如隋朝在中央专设御史台,作为全国官吏的最高监察机关;唐朝中央御史台下,分设三院,分察百官。这种监察制度,由于封建官吏的阶级局限,不可能完全实现,但是在维护封建集权的统治中,在惩治贪官、澄清吏治中,起到了积极的重要作用。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