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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省高校学习的台港澳毕业生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5号
摘    要: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内地高校学习的台港澳毕业生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5号)精神,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在我省高校学习的台湾、香港、澳门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内(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参加创业培训的,比照我省高校毕业生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关 键 词:高校毕业生  补贴政策  职业培训  内地高校  台港澳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学习  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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