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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方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的抚养费吗?
摘    要:编辑同志:你们好!四年前,我与丈夫谢某因为感情不和,双方经过协商后办理了离婚手续,孩子随我生活,谢某每月付给150元抚养费。去年春谢某去广东打工了,此后音信全无,下落不明,孩子的抚养费更是分文没有得到。因谢某离开家乡前和他父母在一起生活,财产也在其父母处,所以我找到谢某父母要求他们用谢某的财物折抵孩子的抚养费,但遭到拒绝。请问,对于一方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的抚养费吗?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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