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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子女与父或母共同生活的确定——以民法典编纂为背景审视《婚姻法》第36条
引用本文:夏江皓. 父母离婚后子女与父或母共同生活的确定——以民法典编纂为背景审视《婚姻法》第36条[J].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22(4): 116-125. DOI: 10.15918/j.jbitss1009-3370.2020.2980
作者姓名:夏江皓
作者单位:1.北京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871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体系视角下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18CFX075);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201806010197);北京大学靖江青年法律领袖项目(2018)
摘    要:《婚姻法》第3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父母离婚后子女与父或母共同生活的规定存在不足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导致了一定的问题。中国婚姻家庭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同时将子女本位的立法思想渗透到亲子关系的各项制度中。结合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细化标准与中国现有经验,确定离婚后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时,应当根据个案事实综合考量各项相关因素。相关法律术语应当由“抚养”改为“共同生活”。基于此,在立法论层面,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时应当对现行法律规范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正和完善。

关 键 词:儿童最佳利益  子女本位  与父或母共同生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收稿时间: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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