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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实践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引用本文:赵宇.仲裁实践中的举证责任分配[J].黑龙江劳动保障,2011(6):36-38.
作者姓名:赵宇
作者单位:省人社厅调解仲裁管理处
摘    要:我国自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补充和发展,其处理程序和实体规则不断得以健全和完善,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科学、系统的制度体系。但相对于不断细化的实体性规定而言,有关证据方面的规定相对较少,且操作性不强。2007年12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于2008年5月施行,该法及其配套法规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引入仲裁程序,明确了在仲裁过程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应当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按此规定,仲裁过程中的证据应当普遍适用民事诉讼的规则。但从本质上进行比较,仲裁与民事诉讼在诸多方面还存在较大差异,如简单适用民事诉讼规则,对劳动人事争议中弱势一方的劳动者显失公平。因此在仲裁实践中证据规则的使用上应当以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为原则,充分结合劳动和人事仲裁的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理解和细化,才能更好地将证据规则运用到仲裁过程中,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更加严谨、公平、合理。基于上述观点,本文以证据规则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抛砖引玉,希望有识之士围绕证据形式、举证责任、证据提交和交换、证据质证和认证等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理论研究和探讨,不断丰富和发展仲裁制度,为仲裁事业的发展注入不竭动力。

关 键 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举证责任分配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实践  人事争议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  民事诉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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