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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合同的效力——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引用本文:陈茂国,雷琼芳.公司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合同的效力——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J].理论界,2005(6):83-84.
作者姓名:陈茂国  雷琼芳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摘    要: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对于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合同效力的认定在经历演变后倾向于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虽然有其很大的合理性,但该解释也存在着缺陷应当把公司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归为可撤销合同一类,即给善意相对人一个撤销权;对于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合同,司法解释不妨作具体、区别而论.

关 键 词:公司  经营范围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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