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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的法律思维及其三重控制——兼论程序的价值
引用本文:张牧遥,龚怀军.法教义学的法律思维及其三重控制——兼论程序的价值[J].学术交流,2013(8):60-64.
作者姓名:张牧遥  龚怀军
作者单位: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
摘    要:法教义学视阈下的法律思维是一种规范性思维。它是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并以此为出发点展开解释与体系化工作,以实现更多具体细节上的正义之规范性思维模式。一方面,这种思维模式乃是由法教义学的解释与体系化工作、严格的形式理性逻辑推理共同正面塑造而成。另一方面,它又是由既存实体法规范、形式理性逻辑推理规则、既存程序法规范的三重控制反面规限而成。这种三重控制观将内部构造清晰,又深具稳定性、安全性、实践性的法教义学理论推介于世人,也展现了法教义学积极接受外部检阅的开放、昂扬姿态,为法教义学理论体系趋于完美,也为这种理论引导与支持法治实践选定了一个论说的方案或视角,因而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法教义学  规范性思维  三重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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