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与妇女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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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嫣梨.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与妇女地位[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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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嫣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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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香港浸会大学历史学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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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据儒家的礼教观念即“法律的儒家化”。中国妇女的地位,尤其是在法律上的地位,决不能简单地、笼统地以“男尊女卑”的公式化的概念来理解。“男尊女卑”的确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大格局和基本原则,但要真正了解中国妇女的社会与法律上的地位,还需进一步把握儒家“孝”的文化逻辑以及“长幼有序”的礼教观。在刑法的构成原理中,“孝”与“长幼有序”的“例外条规”冲淡甚至排除了“男尊女卑”原则的适用。因此,中国社会和法律上出现了一种可以名之为“母权”的现象,而妇女的地位就不能一概以“卑下”视之了。此为中国文化造成的特殊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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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的儒家化 男尊女卑 孝悌 长幼有序 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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