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亲属拒证权的双重性质与宪法保障——以《宪法》第49条第1款为中心
引用本文:李拥军,陈家恩.论亲属拒证权的双重性质与宪法保障——以《宪法》第49条第1款为中心[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1,61(5):91-101.
作者姓名:李拥军  陈家恩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长春 130012
摘    要:忽视宪法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上的重要意义,是亲属拒证权不能真正确立的根源之一.因此,采用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理论分析亲属拒证权以及在宪法与部门法的交互影响下保障该权利十分必要.作为主观权利的亲属拒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第1款蕴含的家庭权而成为一项基本权利,它要求"个人得主张"的请求权必须在立法中得到保障,以抵御国家权力对家庭的过度解构.作为客观价值秩序的亲属拒证权内嵌着家价值,以这种价值为基底的亲属拒证权构成了对立法以及司法的价值决定,因而国家负有保障该权利的积极义务.作为基本权利的亲属拒证权应该在刑事立法中得到确认.裁判者也负有在刑事判决的说理部分对相关判决是否符合亲属拒证权的原则和精神做出合宪性解释的宪法义务.

关 键 词:亲属拒证权  主观权利  客观价值秩序  《宪法》  《刑事诉讼法》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