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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亡损害赔偿的立论审思与制度完善
引用本文:孙鹏,徐银波.我国死亡损害赔偿的立论审思与制度完善[J].甘肃社会科学,2012(2):101-106.
作者姓名:孙鹏  徐银波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400031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09XJA820010)“死亡损害赔偿研究——‘同命同价’的价值与历史追问”中期研究成果
摘    要:《侵权责任法》死亡损害赔偿制度面临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尚付阙如、统一死亡赔偿金难以适用、死亡赔偿请求权人及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粗糙的问题,尤待解决.死亡赔偿金本质为消极可得利益赔偿,应采个别化与类型化相结合的可行计算方法;例外的统一死亡赔偿金,应缩限解释为适用于大规模侵权.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人应有顺位限制,并应赋予拟制近亲属权利;一般应平均分配死亡赔偿金,但可适当照顾无经济来源者.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应加以限定,并应设置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最高额.

关 键 词:死亡损害赔偿  比较法考查  制度缺陷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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