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2000年3月26日,一家机械厂函告某乡村民委员会:“本厂生产的某牌收割机质量优良,每台价36000元。如若在2000年4月30日前持现款购买,每台可优惠4000元,款到提贷。”村民委员会经过市场调查,确认该机械厂生产的收割机性能稳定,质量可靠,而且价格合理,于是派人在4月28日持现金前往购买。但机械厂在此期间由于客户较多,产品畅销,便不同意优惠4000元,只同意优惠1000元,要求村委会以每台35000元的价格购买。机械厂认为:本厂发出的信函只是一种商业广告,根据《合同法》第15务规定属于要约邀请,不属于要约,没有法律约束力,本厂有权调整优惠价格。村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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