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的土地收益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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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俊阳.农民集体的土地收益权保护[J].学术论坛,2008,31(2):151-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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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俊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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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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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农民的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然而人们在关注"三农"问题时,农民集体的权益往往被忽视,农民集体的土地收益权更是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保护集体土地收益权,保证农民集体稳定而充足的收益,是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集体土地的收益主要来自于土地利用和土地流转.农民个体在征地中收益分配的增加,不能简单地从农民集体收益中化转,而是应保护农民(包括个体和集体)享有对土地收益增值的权益.要实行更加严厉的耕地保护政策,就必须下决心让政府退出土地经营,而让政府退出土地经营的最好办法则是让农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收取土地承包费是基于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地位,对其土地利用有权获得收益,在形式上,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收取.至于发包人是否收取土地承包费、如何收取,应该由土地所有者即农民集体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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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民集体 土地收益 保护 承包费 农民集体 土地承包费 收益权 合同约定 承包人 发包人 地位 土地所有者 进入市场 集体建设用地 法则 土地经营 政府退出 耕地保护政策 增值 土地收益 和集 收益分配 征地 土地流转 |
文章编号: | 1004-4434(2008)02-015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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