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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超越政府的自利性
引用本文:闫留义.论超越政府的自利性[J].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0(1):14-17.
作者姓名:闫留义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天津,300387  
摘    要:政府除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本质属性之外,还具有自利性。其主要源于个人、团体和阶级的利益追求,具体表现为政府组织成员、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的自利行为。强化政府公共性和控制政府自利性也几乎是所有现代国家追求的目标。当代中国政府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强化政府人民层次上的自利性,着眼于维护社会正义和高效率地提供公共物品。

关 键 词:政府  自利性  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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