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艺人封杀构成对部分公民社会权益的潜在威胁,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既紧迫也必要。根据主体、对象、手段三要素的差别,将封杀划分为三类:习惯型、部门规范型、多元制裁型。实践中,封杀受制于“问题解决导向”的运行逻辑,由此引发的规范困境在三要素中体现为:权力主体资格匮乏、劣迹艺人概念模糊、制裁手段不合比例。程序导向的封杀,符合法治要求,有助于缓解规范困境。在性质上,劣迹可被解释为背离共同善的行为;在限度上,政府应容忍部分偏离共同善的行为,也应承担对封杀的证明责任;在主体权限上,立法部门应制定法律,提高授权文件位阶。考虑到行业协会的特殊性,其主导的封杀应参照政府标准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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