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以法定原告资格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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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淑琳,冷罗生.反思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以法定原告资格为视角[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5(1):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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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淑琳 冷罗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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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875 2.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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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河湖水系连通重大战略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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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一般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有其特殊的理由,这些理由包括确保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消除原告举证的障碍等。而环境公益诉讼与一般环境侵权诉讼的原告类型不同,具有相当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使得原告在与被告之间的力量对比、举证能力等方面都与一般环境侵权诉讼存在明显不同。双方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不再像在普通的环境侵权诉讼中那样对比悬殊,原本在一般环境侵权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时所考虑的因素有所改变。在此情形下,在环境公益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存在较大局限性,是不合理的,不宜直接按照现有关于一般环境侵权诉讼的规定予以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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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类型 举证责任倒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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