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中法院调解的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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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洪冬英.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中法院调解的定位[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4(1):9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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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洪冬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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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1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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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2年度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一般项目“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的人民调解制度转型研究”(项目编号:12YS100)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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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调解、法院调解和诉讼调解既是相同的,也是有区别的,狭义的法院调解是以法院调解书结案的调解,具有法院审判同等效力.我国建立了以大调解格局为特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法院调解在此体系中并不居于主导地位,而是重要的参与者,起到标杆的作用.法院调解更需要根据自身的定位进行规范,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建立审前强制调解和审中注重调解的结合制度;规范自愿与合法的原则;建立执行调解制度.法院调解只有规范,才能在大调解格局中位于醒目的位置,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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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院调解 司法调解 诉讼调解 大调解 执行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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