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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以重构检察机关举证责任为视角
引用本文:吴,月,红.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以重构检察机关举证责任为视角[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6(5):552-559,564.
作者姓名: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学科共建项目(编号:GD11XFX04);华南理工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创新基金资助项目.
摘    要: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完善了证据制度,确立了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使整个案件的证据形成一套完备的刑事诉讼证据体系.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检察机关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概念界定不明,且现行法引入“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并未从实质上改变传统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检察机关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非法持有毒品案件的证明对象仍有待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方面亟需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针对上述问题,需要对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提出具体的重构设想.

关 键 词:刑事诉讼  检察机关  举证责任  证明标准  证明对象  举证责任分配
收稿时间:2014/5/15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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