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以重构检察机关举证责任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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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月,红.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以重构检察机关举证责任为视角[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6(5):552-559,5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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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 月 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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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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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学科共建项目(编号:GD11XFX04);华南理工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创新基金资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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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完善了证据制度,确立了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使整个案件的证据形成一套完备的刑事诉讼证据体系.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检察机关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概念界定不明,且现行法引入“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并未从实质上改变传统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检察机关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非法持有毒品案件的证明对象仍有待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方面亟需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针对上述问题,需要对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提出具体的重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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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 检察机关 举证责任 证明标准 证明对象 举证责任分配 |
收稿时间: | 2014/5/15 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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