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的人役权,具有鲜明的保障功能,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在承继罗马法居住权的基础上逐步淡化居住权的人役性特征,以期摆脱人役性对居住权制度的功能限制。我国居住权“入典”的立法意旨置重于“住有所居”的实现及住房的多元利用。在新型不动产用益物权格局形成的背景下,人役性居住权的立法规范极大限缩了居住权的制度功能。除传统人役性的保障功能外,居住权可为以房养老、合资买房(建房)、分时度假酒店、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等多领域提供不可替代的制度支持。《民法典》应采用“多编协同”的立法模式,将人役性居住权置于婚姻家庭编及继承编中加以规范,同时以物权编的立法规范实现居住权用益物权本质下的多元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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