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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精神产品的商品性
引用本文:李江帆.略论精神产品的商品性[J].学术研究,1985(5).
作者姓名:李江帆
摘    要: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体系中,精神产品是否具有商品属性?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弄清什么是商品及商品属性,分析精神产品是否符合商品的质的规定性。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判断一个对象是不是商品,不是看它是不是物品,而是要分析它在运动过程中,是否通过产品的交换反映不同的生产者相互交换劳动的社会关系。具体地说,一要看它有没有使用价值,二要看它是不是劳动产品,三要看它是否用来交换。如果没有使用价值,就不会有交换,也就不会有交换价值,价值就无从谈起;如果不是劳动产品,就没有一般人类劳动凝结于其中,也就不可能存在价值实体;最后,即使是既有使用价值,又是劳动产品,但如果不是用来交换,而是用于施舍、赞助、馈赠、或自用。也就不存在以价值为尺度决定其交换比例的问题,无须在交换中透过千差万别的具体劳动比较同一的抽象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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