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自利性的法律调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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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小珺,孙放.行政行为自利性的法律调控[J].经营与管理,2004(9):4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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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小珺 孙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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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沈阳
(高小珺),沈阳(孙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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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代行政行为是政府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社会公共产品的提供者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提供公共产品的活动,它体现了公利性即社会性的属性,它是行政行为的本质属性,也是现代行政合法性的惟一来源和前提。但是行政行为除公利性之外,还无可置疑地存在着自利性,即行政机关除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本质属性之外,还具有为自身组织生存和发展谋利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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