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缺陷刍议——以《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为视角 |
| |
作者姓名: | 胡双艳 |
| |
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
| |
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文章以《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为视角来谈论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缺陷.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 听证 缺陷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