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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环境法与经济法的不同
引用本文:朱春玉.试论环境法与经济法的不同[J].河南社会科学,2012,20(6):11-13.
作者姓名:朱春玉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
基金项目:第47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郑州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所重大项目
摘    要:环境法与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门,各自发挥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环境法与经济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调整目的、指导思想四个方面存在显著不同。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环境社会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调制关系;调整方法的最大不同在于环境法调整方法所体现出的"生态性"以及经济法调整方法所体现的"包容性";环境法追求的是与环境相关的环境安全与环境正义,而经济法追求的是与国家整体经济利益相关的经济安全和经济正义;环境法的指导思想是可持续发展,经济法的指导思想是均衡发展。

关 键 词:环境法  经济法  调整对象  调整方法  调整目的  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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