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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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随庆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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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河南,郑州,45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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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侵占罪的设置在罪状、法定刑和诉讼形式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笔者认为应将刑法典第270条修改为:“拒不退还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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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侵占罪 立法缺陷 完善 |
文章编号: | 1003-6547(2006)10-007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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