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后的香港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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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攀,沙永梅.回归后的香港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J].湘潭大学学报,19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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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攀 沙永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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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法学院!湘潭,411105,湘潭大学法学院!湘潭,41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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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国际私法中的“安全阀”。香港回归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依然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和价值,但鉴于国际私法发展的大趋势,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民商事交往中应该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限制适用,这是我国区际问经济横向联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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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司法独立 法律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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