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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问题的社会性
引用本文:毕笑难.论犯罪问题的社会性[J].社会,1983(4).
作者姓名:毕笑难
摘    要:(一) 犯罪问题,是应用社会学研究对象——社会问题中重要而复杂的课题。一种社会现象,如果与社会价值和生存条件发生偏离,并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就成为社会问题。犯罪侵犯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那部分社会关系,是唯一需要动用刑罚手段参与解决的社会问题。这种手段,虽能达到罪后特殊预防的目的,一般预防的效果却不显著。仅仅是表现了对犯罪的社会评价的刑事强制性,使犯罪问题同其他社会问题有所区别。犯罪问题是一个涉及生活领域、经济领域和管理领域的症候群,所以它的研究与治理,单纯地或合并地运用犯罪学、生理学、心理学、教育学或者行为科学,以及手段选择上的刑事独裁、保外帮教等等,固然可以从不同侧面和不同层次上发挥功效,但从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系统理论出发,还必须有一种以整个社会为研究单位的学科,有一套社会整体预防计划为指导,才能避免研究与治理过程中的板块化。随着社会的发展以社会学这一群科学,辅之以其他学科,从整体上揭示犯罪原因、指导社会预防,有计划有组织地动员一切社会控制的方式治理犯罪问题,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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