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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社会本位观来看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
引用本文:姜群,宋振玲.用社会本位观来看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0(5):89-91.
作者姓名:姜群  宋振玲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摘    要:合同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为现代合同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以个人为本位 ,诚实信用原则以社会为本位 ,两者分别反映了两种不同的“本位”观。 1999年 10月1日我国新合同法的施行 ,结束了我国合同法领域中三足鼎立的局面 ,新合同法虽没有明确规定合同自由原则 ,但合同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却实质上成为贯穿合同法的两大主线。合同法妥当处理了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之间的辩证关系 ,适应了现代民法由个人本位迈向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的潮流。

关 键 词:合同自由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个人本位  社会本位
文章编号:1002-3291(2002)05-0089-03
修稿时间:200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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