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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东债权受偿顺位的反思——以公司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背景
摘    要: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权虽然看似并无特殊,却极易由于二者之间的关联关系而成为利益转移的途径,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将股东与普通债权人同等对待,对于普通债权人可能导致利益损害。因此,对股东享有的债权加以甄别,对股东以违反诚信的方式取得的公司债权劣后清偿,是一种保护公司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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