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基本方向——以《行政诉讼法》第1条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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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章剑生.《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基本方向——以《行政诉讼法》第1条为中心[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3(1):44-49,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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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章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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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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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诉讼法》第1条是立法目的之"灵魂条款",是《行政诉讼法》修改无法绕开的一个"路障"。对《行政诉讼法》第1条的理解主要有"保权说"、"维护监督说"、"平衡说"三种观点。基于对这三种观点的分析,"权利救济"才应是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如是,《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就应当遵循实效性、权利保护和无漏洞权利保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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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诉讼法》第1条 《行政诉讼法》修改 保权说 维护监督说 权利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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