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重新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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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闵春雷.对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重新思考[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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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闵春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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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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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举证责任作为刑事诉讼证明理论的基本问题,在其概念及承担等问题上颇有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只有在与证明责任关系的比较中才能得以明确。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诉讼中一方或双方依法对各自主张的事实承担的提出证据的法律义务,当案情最终真伪不明时,负举证责任的一方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举证责任是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的统一,它与一定的诉讼地位、事实主张及审判后果紧密相连。举证责任应由控诉方承担,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不负举证责任;原则上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但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及辩护人应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每个举证责任的主体都必须同时具有举证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由此达到诉讼效率与公正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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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公正,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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