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票据的抗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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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卫民.浅议票据的抗辩[J].宿州学院学报,2002,17(2):3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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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卫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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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蚌埠教育学院,政史系,安徽,蚌埠,233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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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文义性、独立性和无因性等特点,票据债务人当以票据记载的内容履行义务,但票据债务人有合法事由时,可以《票据法》之规定对持票人进行抗辩。票据抗辩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两大类。前者票据法没有限制,而后者则受到严格地限制,实践中对此有着一些不同认识。本文试就对这两类抗辩进行分析,以期以熟练掌握票据抗辩事由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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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票据抗辩 对物的抗辩 对人的抗辩 限制 |
文章编号: | 1009-041X(2002)02-003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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