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中的“累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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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邹涛.唐律中的“累犯”[J].社会科学,19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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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邹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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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公安部《人民公安报》编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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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制史学者原则上一致地认为,《唐律》有“累犯”的规定。但具体分析时,又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同志认为,《唐律·名例四》的“再犯”和《贼盗》律的“三犯盗”就是关于“累犯”的规定;也有的同志认为,“再犯”不是“累犯”,只有“三犯盗”才是“累犯”。孰是孰非?本文试作探讨。 一、再犯是累犯的前身 《中国法制史》一书认为:“唐律中的累犯,是指三次以上的犯罪行为。”只有《贼盗》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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