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性人格权的规范构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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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杜明强.信息性人格权的规范构造[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1):124-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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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明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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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州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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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一般项目“智能互联网时代新兴人格权民法保护研究”(21FFXB038);;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一般项目“智能时代生物识别技术法律规制研究”(22GZYB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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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息性人格权是以“不同面向的个人信息”为客体建构的新兴人格权,其具有主体识别性、客体动态性、有限支配性等特质。在类型体系上,信息性人格权包括信息性隐私权、个人信息权、信用权和被遗忘权等具体权利。上述各权利在规制对象上具有同质性,即为个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在数字社会形成的一种持续性的信息不平等关系。在规范构造层面,信息性隐私权宜采取合理隐私期待标准,建立“私人安宁+私密信息”的保护范式,实现空间隐私向场景隐私的转化;个人信息权的权能体系建构需以信息保有权为基础、以信息自决权为主干、以信息获取权为分支、以信息修复权维系数字人格的完整性;被遗忘权的本质是一种免受不当信息惩罚的要求权,其具体形态为删除权。吸纳信息性人格权,有助于保障人格尊严和人的自主性、规范新兴人格权法权构造、丰富人格权规则体系和化解智能时代人的主体性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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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信息性人格权 信息性隐私权 个人信息权 被遗忘权 规范构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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