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元宇宙是大数据、人工智能、5G、AR/VR等既有技术融合应用构造的数字化空间。传统法律1.0设计规则体系调整特定的事实。法律2.0具备了新规则和监管框架,直接服务于相关政策。法律3.0承认新技术亦是监管工具。技术对法治系统的影响始于系统论,兴于网络法。人工智能法治不同于互联网法治。用户以数字人进行生存、交互,算法化主体除了共识机制(代码)之外,再无任何层次结构。法律3.0并不意味着法律2.0或1.0的终结。法律3.0将重新理解监管责任作为核心,对技术工具的使用设置三重许可。国内外最新的人工智能立法实践体现了法律3.0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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