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仲调结合在“一带一路”商事纠纷解决中的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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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军辉,赵毅宇.论仲调结合在“一带一路”商事纠纷解决中的运用[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4):3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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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军辉 赵毅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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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0,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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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研究”资助(编号:15ZDC029);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人民调解经验与机制创新实证调查研究——以湖南为例”资助(编号:20141100090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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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一带一路”商事纠纷的显著特征,其解纷机制应满足形式灵活多元、合意性较强、跨国执行便利、专业水平高等需求。仲调结合作为一种复合型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商事仲裁、商事调解相比所具有的优势更能满足以上需求。目前,仲调结合主要存在“先调解后仲裁”与“先仲裁后调解”两种实践模式。为了优化仲调结合在“一带一路”商事纠纷解决中的运用,应丰富仲调结合形式与设置具体操作规则,加强仲调结合组织建设与解纷人才培育,充分赋予当事人选择权以克服程序质疑,健全错误仲调结合结果的救济机制,订立多边条约与承认互惠关系以优化跨国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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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一带一路 商事纠纷 仲调结合 商事仲裁 商事调解 |
收稿时间: | 2018/7/28 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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