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主立宪制”:合适政体,还是将错就错?——与刘大生同志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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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邸乘光.“党主立宪制”:合适政体,还是将错就错?——与刘大生同志商榷[J].社会科学,198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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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邸乘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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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马列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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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刘大生同志在《试论“党主立宪制”——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合适政体之探讨》(刊上海《社会科学》1989年第7期。以下简称“刘文”)一文中,提出了“党主立宪制”的概念,并认为“党主立宪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合适政体”。作为一种理论探讨,这当然并无不可。但就其内容而言,笔者实在不敢苟同,故撰此拙文与之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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