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的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 |
| |
作者姓名: | 窦莹 |
| |
作者单位: |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南京211168 |
| |
摘 要: | 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是民法上,合同法上诚信原则的要求,尤其是作为最大诚信原则的保险合同更是如此。但在保险合同签订时,即使投保人如实尽了其告知义务,由于外界不可预知情况的发生,这会导致作为保险合同基础的原情况发生变化,从而增加保险标的受损的可能性。因此,对保险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被保险人和投保人都应负有通知义务。
|
关 键 词: | 人身保险 危险程度增加 通知义务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