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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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树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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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甘肃,兰州,73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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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宪法法律关系的法律性质,从产生过程来讲,是国家与全国的公民代表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具有契约性。在宪法法律关系中,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和公民:国家作为宪法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唯一性,公民作为宪法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普遍性。宪法法律关系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公民可以利用宪法法律规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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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宪法法律关系 契约性 主体 内容 客体 主要调整对象 |
文章编号: | 1007-9106(2005)04-01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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