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论宪法法律关系
作者姓名:孙树远
作者单位: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甘肃,兰州,730021
摘    要:
宪法法律关系的法律性质,从产生过程来讲,是国家与全国的公民代表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具有契约性。在宪法法律关系中,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和公民:国家作为宪法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唯一性,公民作为宪法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普遍性。宪法法律关系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公民可以利用宪法法律规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关 键 词:宪法法律关系  契约性  主体  内容  客体  主要调整对象
文章编号:1007-9106(2005)04-0103-02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