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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法律思考
引用本文:杨海涌.关于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法律思考[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3):69-70,94.
作者姓名:杨海涌
作者单位:株洲工学院法律系,湖南,株洲,412008
摘    要:遗失物是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不为任何人占有的财产。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不仅是拾得人的道德义务,而且还是法律义务。根据现行《民法通则》及《刑法》之规定,拾得人拒不返还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对于在无人认领时拾得人能否取得所有权,现行立法采取的是否定之态度,即绝对不能取得所有权;对于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现行立法仍是持否定之态度。阐述了现行立法在这些问题上对拾得人的行为提出了过高的法律要求,在实际生活中效果是适得其反。提出在将来物权法的立法中应规定拾得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同时还应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这符合民法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

关 键 词:遗失物  返还  所有权  报酬请求权
文章编号:1009-2013(2003)03-0069-02
修稿时间:2003年4月2日

Reflection on the System of the Lost Property's Ownership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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