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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人格语境下商人身份与人格关系研究
作者姓名:艾围利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上海,200234
基金项目:上海市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项目“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中的商会与商事习惯研究”,上海师范大学校级文科项目
摘    要:罗马法上的人格同时规定了人在公法与私法上的主体地位,是一种通用型人格,因此罗马法上的人格是法律主体资格而非权利主体资格。德国法上民事人格采取的是权利能力理论,而商事人格采取的是商人身份人格理论,即商人既是一种身份,又是商事主体,商人在获得商人身份的同时获得商事人格,成为商事主体。某一主体可以同时获得多重人格面具,也可以仅仅获得单一人格面具。民事人格、商事人格等独立的类型化人格所形成的人格多重性,其缘由在于诸法合一向诸法分立的转变以及社会分工加深了完整人向局部人的蜕变。现代人格理论的缺陷在于将民法上的人当作法律上的人,试图以局部人(民法上的人)替代完整人(法律上的人),将类型化人格(民事人格)作为通用型人格使用。

关 键 词:权利能力  通用型人格  类型化人格  身份人格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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