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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规范体系及其构造探析
引用本文:陈海嵩.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规范体系及其构造探析[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5):150-161.
作者姓名:陈海嵩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2&ZD138);
摘    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采取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和制度创新,具有显著中国特色,并在实践中取得明显成效。以2019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的发布为标志,目前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已经形成相应长效机制,同时还需要在法治轨道上加以持续推进,从制度化进一步走向法治化、体系化,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规范体系与法治体系,保障其不断向纵深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具有政治与法律双重属性,在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治理现代化中具有复合型功能,促进了生态环境法治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的充分融合。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规范体系的具体构造,包括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两个层面:前者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主体、督察对象、督察内容等核心要素,需立足于宪法上央地事权划分的基本原理,形成完善的“中央—省”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立法;后者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特殊程序等不同层面的程序性规则,通过全覆盖形成完备的程序指引和程序规制。

关 键 词: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法治体系  规范构造  党内法规  环境治理  央地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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